导航
短信预约 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的税务处理

|0·2013-01-04 12:39:02浏览0 收藏0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作了调整。在实际工作中该如何执行?

  财政部、国际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对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作了相应规定。其中,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谁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应区分不同类型按以下方法确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征收方式: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2.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确认: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1.征收方式:适用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2.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确认: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七天免费试听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招生简章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论坛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