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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备考:赔偿顺位和最高限额规定

|0·2012-12-28 15:25:00浏览0 收藏0

  关于赔偿顺位和最高限额的规定

  1.在故意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限额;

  2.在过失情况下,根据过失大小承担补充责任。即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对被审计单位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如果是财务报表审计,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对被审计单位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不是审计报告的全部证明金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验资业务,赔偿顺位应是:

  (1)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对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验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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