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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合伙事务执行

|0·2012-12-28 14:46:00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重点: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由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许多重要事项都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表决办法允许约定,有约定按约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未约定的补救措施)

  (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特殊事项法律有规定的,按规定,如一致同意的6种情形)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伙利润。二是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合伙协议有约定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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