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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代理的基本理论二

|0·2012-12-20 14:22:3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重点:代理的基本理论二

  代理的基本理论二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委托又称委任,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

  (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代表

  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

  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

  (1)代表人是法人的法人机关,代表人与法人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与行纪

  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

  (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

  (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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