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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0·2012-12-17 12:52:11浏览0 收藏0

  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相关知识如下: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原则

  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原则,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大致相同。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2.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3.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

  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应设置“* ”科目对案规定发放的各种贷款(如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以及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贷款、协议透支、* 透支、转贷款)进行核算。一般企业的应收款项,通常设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长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核算。

  与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有关的主要账务处理:

  1.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按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符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不符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不应结转应收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

  (3)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按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

  (4)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2.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1)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按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对重组债权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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