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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答疑:出差期间的食宿费是否可以实行包干

|0·2012-12-17 11:15:3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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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1、企业为了解约出差费用,对住宿费实行包干,例如:60元/夜。是否可“比照文件中伙食补助及公杂费方式,出差人不再提供相应发票进行报销”?

  2、若实行此项包干是否经过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

  3、公杂费实行包干不再提供相应发票是否正确?

  【解答】根据吉财行[2007]852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出差人员住宿费暂时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24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2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提示:差旅费补贴与“住宿费包干”不是一会儿事,差旅费补贴是在实际发生交通费、住宿费基础上,给予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住宿费包干”在税收上没有有具体规定,如果要实施也是内部管理的需要,税务机关既不备案也不审批。公杂费、伙食补助费两项相加标准为80元/天,这是补助标准,不需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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