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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保险企业无赔偿奖励业务,按实际收取的保费计税,也就是说可以扣除无赔偿奖励给客户打得折扣,对吗?
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三、关于营业额问题…(六)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无赔偿奖励支出是对已经投保,但未发生保险赔偿支出的一种的奖励。根据税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实际收取的保险费作为营业额。但是是否可以扣除无赔偿奖励支出,还要看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上的金额。如果无赔偿奖励支出是单独开具票据的,那么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就不能扣除无赔偿奖励支出;如果无赔偿奖励支出采取冲减保费的形式,也就是根据冲减无赔偿奖励支出后的余额开具保单,那么就可以根据此余额计算营业税。
无赔偿奖励支出是对已经投保,但未发生保险赔偿支出的一种奖励。根据税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实际收取的保险费作为营业额。
但是是否可以扣除无赔偿奖励支出,还要看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上的金额。如果无赔偿奖励支出是单独开票的,那么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就不能扣除无赔偿奖励支出;如果无赔偿奖励支出采取冲减保费的形式,也就是根据冲减无赔偿奖励支出后的余额开具保单,那么就可以根据此余额计算营业税。
例如:应收保费10万元,无赔偿奖励1万元,保险公司实际收取并开具保单9万元,此时以9万元计税;
如果应收保费10万元,按10万元开具保单,然后再支付无赔偿奖励1万元,此时按10万元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