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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一章第一节

|0·2012-11-02 10:30:21浏览0 收藏0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法律是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种类(重点)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规范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可以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可以怎样”、“享有、、、权利”等。

  例如: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可以结婚。

  (2)命令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即“必须怎样”、“应当怎样”等。

  例如:婚姻法中要求结婚的男女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3)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不能怎样”、“不得怎样”等。

  例如: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度的范围,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提示:义务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组成的以及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或条件);模式;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二 法律渊源

  法律的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之一。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提示:考生应掌握法律不同形式的制定机关、效力等级。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形式的内容。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故B正确。A属于“法律”;C属于“司法解释”;D属于“部门规章”。

  (二)法系

  法系是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的传统、法律渊源和它们之间的源流关系对古往今来的所有的法所作的分类。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是: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2、法官的权限不同

  3、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两大法系虽然有很多的区别,但是它们也在不断地融合。这一点大家稍微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三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含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基本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部门、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程序法部门。

  提示:注意区别记忆各法律部门的具体相关法律的内容。

  解释:民商法、经济法这二个部门法主要是解决一定的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方面的法律问题。它们的异同就在于,民商法主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经济关系等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经济法主要是解决纵向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经济关系方面的问题。

  五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包括在自然人的范围内。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2、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再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自然物,如森林、土地,也可以是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再种产品。

  2、行为。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三)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l、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能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1)法律行为;(2)事实行为,如侵权行为,创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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