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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赠与合同

|0·2012-09-19 09:14:41浏览0 收藏0

  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的撤销(重点)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撤销权的时效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例题】下列赠与合同中,不得主张任意撤销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给受赠人的赠与合同

  B、与地震灾区某受损学校订立的赠与合同

  C、经过律师见证的赠与合同

  D、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赠与合同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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