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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辅导讲义:第十五章第五节

|0·2012-09-18 10:26:34浏览0 收藏0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掌握)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计算机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检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对不办税务登记且逾期不改的纳税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违章使用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扣缴义务人税务违章的处罚(掌握)

违章行为
违章处理规定
不按规定设账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期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履行扣缴职责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行为(扣而不缴)
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是偷税。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应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纳税人偷税、骗税、抗税、欠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掌握)

种类
行为特征
处罚规定
偷税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对于逃避缴纳税款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税
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停止其出口退税
抗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触及刑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欠税
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这里涉及税务机关未批准延期纳税的情况下,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交纳,但纳税人逾期未缴的情况)
2.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交纳,逾期未缴的,除采用强制措施追缴以外,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虚假申报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进行申报
纳税人不申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偷税行为与偷税罪】(出过综合题)

  第一个问题,偷税是税法考试的经常性考点之一,很容易与实体法混合出综合题。考生必须掌握偷税行为与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判别标准、偷税行为应受到的处罚以及逃避缴纳税款罪应受到的法律制裁的程度。考生要特别注意偷税的绝对额和相对额会直接影响对偷税和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区分。

  (1)绝对额――不含教育费附加及非税款项。

  (2)相对额――关于偷税比例的认定:

  偷税比例=偷税税额÷(偷税税额+已纳税额)×100%

  第二个问题,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刑法中关于偷税罪的概念(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由于征管法的修订滞后,我们的教材中只作了简单的说明。考试仍以教材为准。

  新增: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违反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掌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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