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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两院院士的特殊津贴每人每年1万元。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离退休工资。
8.驻华的使馆、领事馆人员免税。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见义勇为奖金。
11.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个人工资中的部分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医疗、失业、养老等)免税。
12.个人的储蓄存款中属于教育储蓄的免税。
13.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4.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对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老师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6.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17.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18.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19.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0.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2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23.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5.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6.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8.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9.自2006年6月1日起,对保险营销员佣金的展业成本,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佣金中的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所谓"展业成本"即营销费,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二、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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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