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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基本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方法。
(一)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二)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项目金额-纳税调减项目金额
【教材例题l2-3】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利润总额=5600+800+40+34+100-4000-660-300-760-200-250=370(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50%=30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60%=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600+800)×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370×12%=44.4(万元)
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4.4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7)应纳税所得额=370-40-30+38-34=304(万元)
(8)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4×25%=76(万元)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税额
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外已纳税款实行限额扣除。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原则。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必须明确的三笔金额: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已交税)
(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应交税)
2.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核心是比税率)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国内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该公式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法定税率
【教材例题l2-4】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l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45×[50÷(100+50+30)]=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45“30÷(100+50+30)]=7.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l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l2.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45一10―7.5=2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