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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利润分配概述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依法分配原则;
2、资本保全原则;
3、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
4、多方及长短期利益兼顾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项目
法定公积金 |
法定公积金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当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继续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由股东会根据需要决定。 |
股利 |
股利的分配应以各股东持有股份的数额为依据,每一股东取得的股利与其持有的股份数成正比。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应从累计盈利中分派股利,无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谓“无利不分”的原则。但若公司用公积金抵补亏损以后,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公积金支付股利。 |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
第二,计提法定公积金。
第三,计提任意公积金。
第四,向股东支付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