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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考试《税法》辅导讲义:第十二章(17)

|0·2012-08-15 16:46:57浏览0 收藏0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非居民企业优惠

优惠种类
具体规定
减按低税率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一、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超过3%税负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用于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应税收入;

  2.经认证的新办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3.未享受优惠的规划布局重点企业,用10%税率的特殊政策;

  4.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据实税前扣除(无限制比例);

  5.购进软件的企事业单位经核准,最短摊销期可为2年。

  6.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上述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7.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最短可为3年(经税务核准)

  8.投资额80亿、产品符合小于0.2微米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五免五减半”;

  9.小于0.8微米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10.集成电路企业和封装企业的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条件
可享受退税
投出方
被投方
投资期限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
本企业
 
不少于5年
 
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
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
国内外经济组织
西部地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软件生产企业
不少于5年
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80%

  十二、其他优惠

  (一)过渡期优惠

  原使用15%税率的企业的过渡期政策:

年度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适用税率
18%
20%
22%
24%
25%
减半后税率
9%
10%
11%
12%
12.5%

  (二)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处理

利润分配时间
被分配利润的来源
利润分配对象
所得税征免规定
2008年以后
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
外国投资者
免征
2008年以后
2008年及以后新增的累积未分配利润
外国投资者
征预提所得税

  (三)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1)规定的产业项目,是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2)企业要自行申请。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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