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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辅导:外商投资企业法律(3)

|0·2012-08-10 13:59:29浏览0 收藏0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辅导:外商投资企业法律(3)

  (四)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是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1、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①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③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④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2、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并购顾问)。

  3、加注的批准证书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商务部的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1)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前,不能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五)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

  1、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批准。

  2、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3、境内公司应当自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

  ①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②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③并购境内企业。

  5、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

  6、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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