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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货损失认定
【关注】存货损失认定:包括盘亏损失;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被盗损失。
1.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⑴存货盘点表;
⑵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⑶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2.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⑴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⑵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⑶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⑷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⑸残值情况说明;
⑹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⑴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⑵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⑶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⑷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五)固定资产损失认定
固定资产损失认定:包括盘亏、丢失损失;报废、毁损损失;被盗损失。
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⑴固定资产盘点表;
⑵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⑶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⑴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⑵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⑷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⑸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⑴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⑵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⑶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六)投资损失的认定
1.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认定损失的证据
2.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3.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