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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辅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2)

|0·2012-07-23 09:36:34浏览0 收藏0

  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重点)

  1、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3)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

  (4)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5)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2、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1)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地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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