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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辅导:担保物权制度(4)

|0·2012-07-06 11:36:0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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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辅导:担保物权制度(4)

  三、质押

  所谓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一)动产质押

  1、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2、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例题】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权设立

  答案:D

  【解析】(1)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故ABC错误;(2)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质权设立,选项D正确。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甲、乙各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机械设备一套,双方约定轮流使用,每次时间为半年。甲在使用设备期间,向善意的丙借款15万元,并将该设备交付给丙设定质押担保。甲无力还款,丙行使了质权,从而引发纠纷。下列关于纠纷解决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无权处分,但丙仍应取得质权

  B、甲无权处分,故丙无权主张质权

  C、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D、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要求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题中,丙善意取得质权,丙行使质权后,乙有权请求甲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例题】2009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将一头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12月6日,母牛生下小牛一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5日

  B、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答案:AD

  解析:(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时生效。(2)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因此,小牛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甲。

  5、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举例:甲欠乙10万元,双方约定9月1日还钱,甲将自己的小汽车出质给乙。乙欠丙8万元,双方约定8月20日还钱。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将该汽车又出质给丙。后来,债务人甲、乙均不能还钱。如果小汽车的拍卖价款为11万元,则丙先拿走8万元(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2万元归乙(优先受偿),1万元归甲。

  (二)权利质押

  1、权利质押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权利有:(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

  提示:知识产权的内容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但设定质押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

  2、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1)有价证券的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可以转让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的质押: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提示:设定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4)应收账款的质押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提示: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的一种。

  【例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四、留置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并非依当事人约定产生;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3、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解释:对于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不以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为要件。

  举例:甲公司电脑坏了,送去乙维修公司修理,如果乙公司以甲公司上次的电脑维修费用未支付为由将甲公司这次维修的电脑留置,那么是可以的,乙公司具有留置权。如果是个人电脑坏了送去乙公司修理,那么乙公司是不能以上次未支付维修费用为由行使留置权的,因为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提示: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4、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提示:质权、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孳息,但抵押权一般不及于孳息。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权的行使

  (1)留置标的物

  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

  (2)优先受偿

  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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