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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辅导:担保物权制度(1)

|0·2012-07-06 11:32:3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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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辅导:担保物权制度(1)

  一、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1)担保物权不得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2)主债权全部消灭,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主债权部分消灭时,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部分消灭。

  2、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分以及担保物的各部分担保债权的全部。

  (1)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2)债权部分消灭时,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权的“全部”行使权利。

  (3)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3、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例题】甲向乙借款,并以本人所有的一件古董花瓶设定质押担保,甲为此就该花瓶购买了一份财产意外损失险。在乙保管花瓶期间,花瓶毁于泥石流。如果甲没有按时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9年新制度)

  A、乙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

  B、乙可以要求以保险金受偿,但是并不优先于甲的其他债权人

  C、泥石流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甲可以不偿还乙的借款

  D、乙应当赔偿甲花瓶灭失的损失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一)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必须,否则无效)。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提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1、抵押物。 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解释: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耕地不能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

  提示:对于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结合《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要注意几点:(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即“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即使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2)如果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不能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里的例外有两处:一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共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提示:当事人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提示: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压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例题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工厂的半成品

  B、正在建造的船舶

  C、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土地所有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根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例题2】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机动车

  B、建筑物

  C、正在制作的生产设备

  D、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可以抵押的财范围。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和机动车都是可以抵押的,因此选项A和B要选;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因此选项C要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但对于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取得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家庭承包)是不能用于抵押的,因此选项D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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