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成功
第五节 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提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4、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债权中,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的有( )。
A、税收债权 B、社会保障债权
C、职工劳动债权 D、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答案:ABD
解析:根据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入清单并予以公示,除此之外,其他债权如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1、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求偿申报权)。
举例:甲企业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由乙企业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的银行贷款时,银行有权要求乙企业代为清偿,乙企业按照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向银行偿付了本息共110万元,偿付债务后,一般情况下,乙企业有权向甲企业追偿110万元,但如果甲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此时,乙企业享有的追偿权,也就是代甲企业清偿的110万元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申报。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预先申报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在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4)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一般保证责任下的债务清偿问题
解释1: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解释2: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①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已经到期
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迫偿。
②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尚未到期
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的,对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例题】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保证人。其后,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的债务
B、如A公司已代甲公司偿还了乙银行贷款,则其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C、如乙银行不申报债权,则A公司或B公司均可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债权
D、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
答案:BC
解析:(1)《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A错误;(2)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BC正确的。(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在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D错误。
2、保证人破产涉及的债务清偿
(1)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
(2)保证债务到期的问题
①保证债务已到期时,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
②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的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
(3)一般保证责任下的债务清偿问题
①一般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其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
②债权人可以先以保证债务的全额向保证人申报债权。
③如债权人先获得债务清偿,便应根据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额。
④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3、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4、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5、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有( )。(2008年)
A、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B、破产宣告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
C、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D、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除实际损失之外,依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违约金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选项B: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3)选项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4)选项D:管理人依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应当以实际损失申报债权,不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对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
B、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共同申报
C、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
D、债权人对诉讼未决的债权不得申报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申报。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提出,得到的清偿以补充申报后的破产财产为限。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例题3】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
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答案:A
解析: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A正确;(2)《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规定可以就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和罚款申报债权,因此不可能得到受偿,BD错误;(3)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据此可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但选项C中“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意味着合同并没有解除,因此不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C错误。
三、破产债权确认
管理人依法编制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表;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提示: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注册会计师全新辅导套餐震撼推出(报两科送一科)(七天免费试听)(通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