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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收优惠
享受免税的凭证有: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四)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五)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七)农牧业保险合同;
(八)特殊货运合同;
(九)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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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项目 |
情况 |
贴花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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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簿 |
公司制改造改制重办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新启用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 |
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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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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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的资金 |
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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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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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会计科目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 |
按规定贴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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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合同 |
改制前签订但未履行完的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仅改变执行主体但未改变内容条款的 |
不再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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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 |
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
免予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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