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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车船税法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适用车船税的规定。
(二)征税范围
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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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
机动车辆 |
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 |
汽车、拖拉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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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辆 |
依靠人力、蓄力运行的车辆
残疾人机动轮椅和电动自行车也作为非机动车管理 |
三轮车、自行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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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
机动船舶 |
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 |
客轮、货轮、气垫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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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船舶 |
靠人力、蓄力运行的船舶 |
木船、帆船 |
二、税目与税率――分类定额税率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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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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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客汽车 |
每辆 |
60~660 |
包括电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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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
按自重每吨 |
16~120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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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24~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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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每辆 |
36~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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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
按净吨位每吨 |
3~6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 计算 |
说明:
(一)载客汽车,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
①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等于20人;
②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③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
④微型客车: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
(二)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三)计量单位
1.以辆为计税标准的车辆有:乘人汽(电)车、摩托车等
2.以自重吨位为计税标准的车辆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3.以净吨位为计税标准的:船舶
(四)凡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发动机排气量以如下凭证相应项目所在数据数额为准:
(1)车辆登记证书;
(2)车辆行驶证书;
(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4)车辆进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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