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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 经济法 预习资料:第五章(13)

|0·2012-04-25 09:46:1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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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例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下列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0年)

  A、上市公司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B、市公司监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C、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D、上市公司监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持续信息披露。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义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何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 。

  三、信息披露中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责令改正;(2)监管谈话;(3)出具警示函;(4)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5)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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