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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考试《税法》辅导:第九章(11)

|0·2012-04-24 09:48:48浏览1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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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税收优惠

1.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2.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征收管理

  1.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3.其他:

  (1)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3)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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