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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考试《税法》辅导:第九章(9)

|0·2012-04-24 09:47:4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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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使用城镇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具体归纳如下:

情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地产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
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新征用的非耕地
批准征用次月起
纳税人因土地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的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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