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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考试《税法》辅导:第九章(5)

|0·2012-04-10 09:39:1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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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lesson$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原理1

  (一)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

  2.征税范围广;

  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

  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题】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另一企业共同使用面积为8000平方米的土地,经税务机关核定,属一等地段,每平方米年纳税额0.8元,假设各占一半。该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元。

  A.3200  B.4000 C6400  D.0

  【答案】A

  【解析】(0.8×8000)÷2=3200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1.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

  2.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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