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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考试《税法》辅导:第八章(8)

|0·2012-03-27 09:41:4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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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税收优惠$lesson$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2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注释:20%是起征点,19.99%都不纳税,21%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

时限
税务处理
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
免征
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
减半征税
居住未满3年的
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第七节 征收管理

  一、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二、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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