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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lesson$
一、减免税项目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五)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新增:(六)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二、出口应税资源产品不退(免)资源税;进口应税资源产品不缴纳资源税。
【例题6】某油田2007年12月生产原油6400吨,当月销售6100吨,自用5吨,另有2吨在采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原油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该油田当月应缴纳资源税( )。(2008年)
A.48840元 B.48856元 C.51200元 D.51240元
【答案】A
【解析】应纳资源税=(6100+5)×8=48840(元)。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四、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三、纳税地点――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 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