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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考试《税法》辅导:第七章(2)

|0·2012-03-08 09:27:05浏览2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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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税目、单位税额$lesson$

  一、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

  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

  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

  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4.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单位税额

项目
范围
增值税税率
1.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
2.人造石油不征税
3.进口原油不征税;
17%
天然气
1.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征税;
2.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
3.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13%
煤炭
1.煤征税;
2.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17%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等
17%
黑色金属矿
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17%
有色金属矿
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铝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钒矿石(含石煤钒)等
17%
包括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和液体盐(卤水)
食用盐13%
工业用盐17%

  注意: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项目
规定
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不包括个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
纳税方法
代扣代缴
计税依据
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
单位税额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例题1】A省D市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到B省C市收购未税矿产品100吨,A省独立矿山该产品单位税额20元/吨,B省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为25元/吨。则:

  (1)扣缴义务人为(D市独立矿山)

  (2)纳税地点为(C市)

  (3)应纳税额为(100×2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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