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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税法》预习辅导:第六章(8)

|0·2012-02-28 09:43:5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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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税退还$lesson$

  1.海关发现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征管法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2.纳税人发现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计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⑴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⑵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⑶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情况
关税规定
补征
海关发现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追征
海关发现在3年内追征。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1、申请复议时限:

  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2、复议决定时限: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

  3、诉讼时限: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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