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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 审计 辅导讲义:第六章(2)

|0·2012-02-20 09:46:0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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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众利益实体$lesson$

  公众利益实体包括上市公司和下列实体:

  1.法律法规界定的公众利益实体;

  2.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接受审计的实体。

  如果公众利益实体以外的其他实体拥有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其作为公众利益实体对待。考虑的因素:实体业务的性质;实体的规模;员工的数量。

  四、关联实体

  审计客户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的所有关联实体。

  审计客户不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审计客户仅包括该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实体。

  五、业务期间

  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

  2.业务期间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如果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业务期间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两者时间孰晚为准。

  3.不利影响因素

  (1)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接受审计业务委托之前,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2)以往向审计客户提供的服务。

  4.防范措施:

  (1)不允许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担任审计项目组成员;

  (2)必要时由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审计和非鉴证工作;

  (3)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业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任。

  六、合并收购

  如果由于合并或收购,某一实体成为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识别和评价其与该关联实体以往和目前存在的利益或关系,并在考虑可能的防范措施后确定是否影响独立性,以及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后能否继续执行审计业务。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前采取必要措施终止目前存在的利益或关系。

  2.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前不能终止目前存在的利益或关系,如果治理层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执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同意这一要求:

  (1)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起的六个月内,尽快终止目前存在的利益或关系;

  (2)存在利益或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也不得负责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拟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措施,并就此与治理层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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