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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税法》预习辅导:第四章节(17)

|0·2012-02-06 10:01:2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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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征收管理$lesson$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预收性质价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包括预收定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当天。

  (十四)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新增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六)(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生转移的当天。

  (2)金融保险企业

  二、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纳税地点

  营业税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方法,即在应税项目发生地纳税。注意以下特殊问题:

  1.运输业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跨省承包工程等,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2.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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