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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融资租赁的具体标准$lesson$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此租赁属于融资租赁。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在原准则中将远低于的比例确定为5%;但新准则中未规定具体比例,有企业根据情况判断。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上例中全新设备使用年限3年,租赁期3年,属于融资租赁。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90%)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下面从承租人角度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及其现值,然后计算其与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
第一,先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最低租赁付款额中的“最低”是指在整个租赁期内,可确定的、基本的付款额,在做账时应计入“长期应付款”中。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可能支付的款项包括:
①租金,这是确定的,应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计入长期应付款。如例1中,每年支付租金150万元,3年总租金为450万元。
如果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及相应的负债。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②购价,如果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理智的经济人,一定会购买,因此,也应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计入长期应付款中。
③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或有租金在租赁开始时是不确定的,不能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比如,双方约定按基本利率6%来收取租金,另外支付或有租金。或有租金有以下两种形式:
或有租金与物价指数相联系。如果物价指数在110%―115%之间,每年再付租金30万元;物价指数在115%―120%之间,每年再付租金50万元等等。这种或有租金,租入资产时是不能确定的,只能在实际支付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理解为物价上涨多付的利息)。
或有租金与营业收入相联系。例如,协议规定,从租期的第二年起,每年按本项目营业收入的2%计算或有租金。显然,这种或有租金,租入资产时也是不能确定的,只能在实际支付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租金与营业收入相联系,理解为销售费用)。
④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这些支出,在租赁开始时也是不能确定的,不能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中,只能在实际支付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⑤初始直接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初始直接费用在发生时,已用现金支付,不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不计入“长期应付款”中。
⑥ 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按规定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计入长期应付款中。
接例1,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150×3+0=450 (万元)
其支付时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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