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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法》辅导:纳税义务人资料(三)

|0·2012-01-11 09:53:51浏览0 收藏0

  二、扣缴义务人2$lesson$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因此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最终经办机构。

  (二)建筑业――1.总承包人;2.建设单位(个人)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包后转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三)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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