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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税法》辅导:纳税义务人资料(二)

|0·2012-01-11 09:53:24浏览0 收藏0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lesson$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

  2.水路、航空、管道和其他陆路运输的纳税人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与增值税一章表述不同)

  4.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转包的

  5.金融保险企业纳税人

  【注意】

  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承租人或承包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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