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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用益物权制度(2)

|0·2012-01-04 10:22:4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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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役权$lesson$

  1、地役权概述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用益物权。其中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与一般的用益物权不同,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2)所谓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

  提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我国对地役权的设定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2、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的关系

  (1)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解释:先设立地役权,后承包的,承包人享有地役权。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解释:先承包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才能设立地役权。

  (3)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例题】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甲、乙于4月1日签订了合同,并于4月10日进行了登记。两年后,乙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对乙的土地享有的地役权自4月1日设立

  B、甲对乙的土地享有的地役权自4月10日设立

  C、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应每年向丙支付4000元

  D、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答案:AC

  解析:(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4月1日)设立选项,故A正确;B错误;(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正确;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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