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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 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二章节(2)

|0·2011-12-20 09:17:2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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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重点)$lesson$

  管理形式: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任意限制)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内部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老赵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委托老李管理企业事务,老赵授权老李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过100万元,该限制属于任意限制。某日,老李代表A企业与B签订200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B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如果B不知道老赵对老李的职权限制,那么为善意的第三人,该合同有效。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等。

  【例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1年)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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