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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禁止的交易行为(3)

|0·2011-12-05 09:33:1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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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欺诈客户$lesson$

  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其他禁止交易行为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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