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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禁止的交易行为(2)

|0·2011-12-05 09:25:36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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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操纵市场行为$lesson$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虚假陈述行为

  构成法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是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同时,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主要有以下情形:①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②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③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提示:但是,如果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①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②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③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④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⑤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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