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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税法》辅导:税收管理体制(2)

|0·2011-12-01 10:15:5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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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1.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

  2.税收执法权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

  (一)税款征收权

  1.税款征收权限的划分

  注意:

  (1)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3)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法,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

  (4)在税法规定之外,一律不得减税免税,也不得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变相减免税。

  2.税务机构设置

  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省级

省以下级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

上级税务局垂直领导

地方税务局

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

上级税务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局垂直领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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