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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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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
权利主体 【双主体】 |
对征税方:税务、海关、财政 |
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但权利义务不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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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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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客体 |
即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所得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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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内容 |
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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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汶川地震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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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 |||
【重点考题】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主要体现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2002年)
【答案】×
【重点考题】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税务机关。( )(1995年)
【答案】×
【例题?单选题】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是指( )。
A.征税方 B.纳税方
C.征纳双方 D.国家税务总局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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