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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特殊考虑$lesson$
1)考虑特定需要(有必要时应有的内容)
如果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的内容:
(1)在某些方面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老师工作的安排;
(2)与审计涉及的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其他员工工作的协调;
(3)预期向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其他函件或报告;
(4)与治理层整体直接沟通;
(5)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对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安排;
(6)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2)集团审计
如果负责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同时负责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与各个组成部分单独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3)连续审计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业务约定的条款,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
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审计单位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应当考虑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1)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
(2)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
(3)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所有权结构近期发生变动;
(4)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5)法律法规的规定;
(6)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发生变化。
4)审计业务的变更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与第四章完全一样)
下列原因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要求变更业务:
(1)情况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
(2)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3)审计范围存在限制。
上述第(1)和第(2)项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业务。如果不同意变更业务,被审计单位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并考虑是否有义务向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方面说明解除业务约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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