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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辅导:公司解散和清算(2)

|0·2011-11-14 10:13:3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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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清算$lesson$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解释】具有上述情形,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 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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