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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辅导:公司的登记管理

|0·2011-11-01 10:50:3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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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登记、设立事项$lesson$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的经营范围

  提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为、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变更登记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7、“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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