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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技术系统服务$lesson$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否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取决于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的性质。
(一)不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承担管理层职责,则提供下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不被视为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设计或操作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关的信息技术系统;
2.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其生成的信息不构成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3.操作由第三方开发的会计或财务信息报告软件;
4.对由其他服务提供商或审计客户自行设计并操作的系统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
(二)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三)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在下列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与设计或操作信息技术系统相关的服务:
1.信息技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八、诉讼支持服务
讼支持服务可能包括下列活动:
1.担任老师证人;
2.计算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涉及的估计损失或其他应收、应付的金额;
3.协助管理和检索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诉讼支持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或过度推介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向审计客户提供诉讼支持服务涉及对损失或其他金额的估计,并且这些损失或其他金额影响被审计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关于评估服务的规定。
对于其他诉讼支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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