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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 审计 预习辅导:第二章节(4)

|0·2011-09-28 09:25:32浏览0 收藏0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政府审计的关系$lesson$

  1.审计目标

  政府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

  2.审计标准

  政府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等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进行审计。

  3.经费或收入来源

  政府审计:审计经费来源于财政预算, 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注册会计师审计: 审计收入来源于审计客户,与审计客户协商确定。

  4.取证权限

  政府审计: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并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的取证有赖于被审计单位配合和协助,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没有行政强制力。

  5.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

  政府审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规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决定。

  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错弊,只能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没有行政强制力。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限制,注册会计师应视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联系

  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均是外部审计,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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