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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资料(3)

|0·2011-09-27 10:25:16浏览0 收藏0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lesson$

  1、董事会的职权

  (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2)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者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

  (3)董事会的特别决议;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项 目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董事会性质

最高权力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人数

不得少于3

不得少于3

董事长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会议频率

每年至少召开1

每年至少召开1

董事任期

4

3

会议召开条件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例题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B、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C、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开

  D、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答案:AC

  解析: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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