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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组计提减值准备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按照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但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1.资产组的概念
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资产组应当由创造现金流入的相关资产组成。或者说资产组就是最小的现金产出单元。
2.认定资产组应当考虑的因素
(1)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因此,资产组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入是认定资产组最关键因素。比如,企业的某一生产线、营业网点、业务部门等,如果能够独立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等创造收入、产生现金流,或者其创造的收入和现金流入绝大部分独立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并且属于可认定的最小的资产组合的,通常应将该生产线、营业网点、业务部门等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例9】某矿业公司拥有一个煤矿,与煤矿的生产和运输相配套,建设有一条专用铁路。该铁路除非报废出售,其在持续使用中,难以脱离与煤矿生产和运输相关的资产而产生单独的现金流入,因此,企业难以对专用铁路的可收回金额进行单独估计,专用铁路和煤矿其他相关资产必须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资产组,以估计该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2)在资产组的认定中,企业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无论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是用于对外出售还是仅供企业内部使用,均表明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在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这些资产的组合认定为资产组。
3.资产组计提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
资产组计提减值准备和单项资产相一致,即企业需要预计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和计算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并将两者进行比较,如果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摊:
(1)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
(2)然后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应特别注意: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例10】某公司有一条甲生产线,该生产线生产某精密仪器,由A、B、C三部机器构成,成本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使用年限均为10年,净残值为零,以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A、B、C三部机器均无法单独产生现金流量,但整条生产线构成完整的产销单位,属于一个资产组。2007年甲生产线所生产的精密仪器有替代产品上市,到年底,导致公司精密仪器的销路锐减40%,因此,在2007年12月31日对该生产线进行减值测试。
整条生产线已经使用5年,预计尚可使用5年。
根据上述资料,2007年12月31日A、B、C三部机器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
经估计A机器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5万元,B和C机器都无法合理估计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同时通过估计整条生产线未来5年的现金流量及其恰当的折现率后,得到该生产线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60万元。由于公司无法合理估计生产线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公司以该生产线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其可收回金额。
鉴于在2007年12月31日,该生产线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可收回金额为60万元,生产线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因此该生产线发生了减值,公司应当确认减值损失40万元,并将该减值损失分摊到构成生产线的3部机器中。由于A机器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5万元,因此,A机器分摊减值损失后的账面价值不应低于15万元。具体分摊过程如下:
|
机器A |
机器B |
机器C |
整个生产线(资产组) |
账面价值 |
200 000 |
300 000 |
500 000 |
1 000 000 |
可收回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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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000 |
减值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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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000 |
减值损失分摊比例 |
20% |
3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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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减值损失 |
50 000 |
120 000 |
200 000 |
370 000 |
分摊后账面价值 |
150 000(不能低于) |
180 000 |
3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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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分摊的减值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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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000 |
二次分摊减值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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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50(30 000×3÷8) |
18 750 |
30 000 |
二次分摊后应确认减值损失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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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250 |
218 750 |
|
二次分摊后账面价值 |
150 000 |
168 750 |
281 250 |
600 000 |
注:按照分摊比例,机器A应当分摊减值损失8万元(40万元×20%),但由于机器A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5万元,因此机器A最多只能确认减值损失5万元(20万元―15万元),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3万元(8万元―5万元),应当在机器B和机器C之间进行再分摊。
根据上述计算和分摊结果,构成甲生产线的机器A、机器B和机器C应当分别确认减值损失50 000元、131 250元和218 75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机器A 50 000
――机器B 131 250
――机器C 218 75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机器A 50000
――机器B 131250
――机器C 218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