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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学习辅导之:计税依据(2)

|0·2011-09-07 10:20:38浏览0 收藏0

  (二)建筑业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3.自建行为是指纳税人自己建造房屋的行为,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如纳税人(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自建自用

不交

不交

自建销售

自建赠送(视同销售)

自建投资

共担风险

不交

不交

不担风险

不交

交(交租赁业营业税)

自建出租

不交

交(交租赁业营业税)

  【经典例题】房地产公司自建商品房20万平方米,工程成本每平方米3000元,售价每平方米5000元。当年销售商品房15万平方米;将1万平方米自商品房无偿赠送给乙单位。(当地营业税成本利润率为10%)

  【答案】

  (1)计算该房地产公司当年应纳建筑业营业税:

  应纳建筑业营业税=3000×(15+1)×(1+10%)÷(1-3%)×3%=1,484.57(万元)

  (2)计算该房地产公司当年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5000×(15+1)×5%=4000(万元)

  4.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经典例题】某装修公司2007年8月采用清包工形式承包了一项装修工程,客户提供的装饰材料价款8万元,向客户收取人工费2万元、管理费3万元、辅助材料费0.6万元。该装修公司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 )万元。

  A.0.06 B.0.15 C.0.168 D 0.408

  答案:C

  解析:(2+3+0.6)*3%=0.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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