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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辅导:个人独资企业法(二)

|0·2011-08-29 15:52:02浏览0 收藏0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重点)

  管理形式: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任意限制)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内部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老赵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委托老李管理企业事务,老赵授权老李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过100万元,该限制属于任意限制。某日,老李代表A企业与B签订200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B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如果B不知道老赵对老李的职权限制,那么为善意的第三人,该合同有效。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等。

  【例题】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是( )。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

  答案:BD

  解析:(1)选项AC涉及的行为有效: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选项BD: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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